本報北京2月15日電(記者王金虎、俞海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仲裁制度職能作用和優勢,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
《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對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作出規定,提出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臺,形成國際領先、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意見》還對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粵港澳三地仲裁員、仲裁秘書資源共享和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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