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鄧波
2月13日,四川達州至福建泉州的川航3U6979航班上,一名旅客突發身體不適離世。該旅客家屬在社交平臺發文,希望尋找同航班乘客還原事發情況。16日,川航向記者回應了此事。
家屬網絡帖文截圖
2月16日,死者家屬李女士(化姓)對極目新聞記者介紹,2月13日,她母親乘坐3U6979航班從達州到泉州,原定17時30分落地。18時許,在現場接機的她哥哥得知母親被送往醫院。
其哥哥李先生(化姓)說,當時他在機場看到有工作人員舉了寫有母親身份信息的牌子,他上前確認身份后被告知,母親被送往醫院搶救,“機場通知了醫護人員,直接送去了醫院。”
家屬稱,醫生說老人送到醫院時已經沒有脈搏和心跳了,院方給出的死亡原因是非正常死亡,猝死。他們和航司協商,航司答復說已經盡到法律上的關照和服務,家屬希望找到同航班旅客,了解母親在飛機上發病和救治的過程,還原真相。
極目新聞記者從泉州晉江市的殯儀館了解到,該乘客遺體目前停放在殯儀館中。殯儀館工作人員稱,遺體是從晉江市的醫院送來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記者從當地警方處獲悉,警方也在跟進此事。
16日下午,川航有關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2月13日3U6979達州至泉州航班上,乘務人員在飛機下降進行安全檢查階段,發現坐在40C座位的乘客(女性,61歲)無應答。乘務組廣播尋找醫生,但客艙乘客中沒有醫務人員;同步按程序為旅客吸氧并實施心肺復蘇。飛機于11分鐘后落地泉州晉江機場,地面急救人員上機接替乘務組進行急救處置。15分鐘后,急救人員用擔架將該乘客抬下飛機。公司委托地面人員陪同送醫救治,協同家屬及公安部門配合做好后續事宜。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我國《民法典》第822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意味著旅客在行程中突發疾病時,航空公司必須竭盡全力展開醫療救助。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果乘客的死亡是源于自身健康原因,并且航空公司已然充分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那么航空公司便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反之,一旦航空公司在救助過程中出現延誤或者存在疏忽大意的情況,就極有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胡磊律師建議家屬可以通過尋找同航班乘客提供證言,仔細核查乘務組在整個事件中的具體操作,比如搶救開始的時間、采取的措施是否規范等。同時,申請調取航班記錄,了解備降決策時間、醫療響應流程等關鍵信息,這些都可能成為后續維權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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