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心理咨詢行業的發展歷程并不長,2000年之后才真正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復旦大學心理健康與教育中心心理咨詢師陳倩對《消費者報道》記者介紹道:“2000年之后,隨著國家更加開放及加入了WTO,國外的心理咨詢專家和機構開始進入中國,開展相關的培訓和教育工作,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和重視心理咨詢服務。尤其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讓大家深刻意識到國內相關人才的儲備及水平與心理援助的實際需求之間存在巨大差距,這吸引了更多人投身心理咨詢行業。”
和大多數驟然興起的行業類似,心理咨詢行業在近十幾年的高速發展歷程中,也出現了野蠻生長、泥沙俱下的現象,情感咨詢服務即是其一。“心理咨詢中不存在‘情感咨詢’,更不存在以挽回等為明確目標任務的服務,(情感咨詢服務公司)其實是在打擦邊球。” 陳倩補充道。
據天眼查信息,《消費者報道》此次接到投訴的情感咨詢公司多為成立不到十年的中小企業,如幸福有方(廣州)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幸福有方”)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冊資本100萬元;廣州唯情心理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注冊資本500萬元;廣州有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有物文化”)成立于2021年12月,注冊資本100萬元;天津泓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冊資本100萬元。
從消費者投訴內容看,這類公司在運營中普遍存在操作不夠規范的問題,如收費標準不明確、人員從業資質欠缺、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等。
收費標準混亂
多位消費者對《消費者報道》記者稱,與情感咨詢機構簽合同前,后者相關工作人員多以經濟差異、文化差異等因素會影響一段感情為由,收集他們個人及其想挽回對象的個人信息,涉及年齡、職業、月收入甚至存款等情況。
(收集消費者收入等個人信息 圖源:消費者提供)
與其他消費者溝通并發現合同金額不一致后,消費者們開始質疑收集個人信息的流程實則是為“量身定制合同”做準備。山東的消費者夏薇對《消費者報道》記者稱,她與有物文化簽的第二份合同內容為《做高情商女人 從情緒管理開始》等6個數字課程,合同額為5.54萬元,合同期(注:學習會員有效期)為一年,但后來被該公司的其他學員告知,其實半價也可購買。
(圖源:夏薇提供)
廣州沐光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兩位消費者出示的合同條款則顯示,該公司向兩位提供的其中一項服務均為即時通訊軟件咨詢服務,但收費標準卻分別為800元/小時、1500元/小時。幸福有方兩位消費者向《消費者報道》出示的合同顯示,同樣含有“親密關系構建/重建”內容的合同,金額分別為7.8萬元、近3萬元。
(咨詢服務收費標準不同 圖源:消費者提供)
對此,幸福有方對《消費者報道》記者回復道:“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根據客戶的問題提供一對一的解決辦法,客戶自身的狀態和需求都具有多樣性,這致使在實際的操作中可能會存在個別客戶的價格偏差。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明確的價格表,針對每個服務項目都設定了標準的定價,為客戶提供清晰的價格參考,確保服務價格的透明度。”
這套說辭與臨床心理咨詢服務的收費標準完全不同。陳倩向《消費者報道》記者介紹,心理咨詢服務通常每節課50-60分鐘,收費根據咨詢師的年資定價,如新入行的咨詢師每節100元、200元,專家每節1500元、2000元,類似醫院的普通門診、專家門診、特需門診,都會明碼標價且公開貼出來。“如果是根據各個消費者情況的不同而收費不同,這是不對的。”
營銷誘導透支消費
除了收費標準混亂,消費者在面對“升級”服務的游說表示“差錢”時,多家情感咨詢服務公司的銷售人員、“導師”還會鼓動消費者刷信用卡、動用花唄。
在廣州啟源服務有限咨詢公司購買服務的消費者李栗(化名)對《消費者報道》記者稱,在支付3000元開啟VIP服務后,“導師”稱她和男友的情況復雜,勸她升級為雙向介入的服務,被拒后又游說她再充值6600元。“導師還多次引導我動用花唄、借唄、京東白條及向朋友借款等方式籌款繳費。”
陳倩對《消費者報道》記者表示,幾年前她被在某知名婚戀機構做心理咨詢師的同行邀請去工作,發現該公司心理咨詢師的收入與其留住的來訪客戶數、增加客戶的復購率等掛鉤,并有相關考核,便拒絕了同行的邀請。“商業的目的和咨詢師的工作倫理是相悖的,心理咨詢師不能利用客戶的焦慮、抑郁等去賺錢,或者甚至利用他的弱點去恐嚇他,讓他花更多的錢。”
“心理咨詢過程中,咨詢師只會讓來訪者認識到如何在親密關系、重要關系里與對方互動、表達情感,而不會把他們的感情問題歸因為他們不夠美、不夠有魅力等等。”陳倩認為,把感情問題歸因為上述因素只是相關服務提供者誘導簽下一個合同的借口而已,正規的心理咨詢只會在約定的時間、地方,按照事先約定好的規則來討論來訪者想討論的話題,“但凡有其他東西都是違規的。”
監管有待加強
然而,正如《消費者報道》前期報道中所提及,多家情感咨詢服務公司均會要求消費者先付款,款項支付后才出示合同。這無形中讓消費者忽略了對合同內容尤其重要條款的關注。
據了解,在消費者購買服務前,銷售、“導師”往往聲稱“你的問題很簡單”、“很快能挽回”等,但相關機構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卻是“乙方承諾將盡職提供咨詢服務,但不能對結果做百分百承諾”。
此外,合同中關于一方終止服務的違約責任條款也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如幸福有方的合同規定,甲方(注:消費者)遇不可抗力因素提出終止服務的,需向乙方支付協議總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提供服務且單方面終止服務的,違約責任僅為退回未提供服務的對應費用。廣州思藤信息咨詢的合同里亦有類似規定。
【幸福有方(左)、思藤咨詢(右)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 圖源:消費者供圖】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何海洋律師在接受《消費者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簽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終止合同,仍然讓消費者承擔協議總金額20%的違約責任明顯不合理。
此外,何海洋律師還指出,服務提供方單方終止協議僅按照“按剩余天數退還相應比例的費用”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亦不合理。“消費者購買的是服務,即想通過服務達到一定的目的,服務提供方單方終止協議可能會導致整體服務效果嚴重打折扣,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落空;此外,如果服務提供內容和服務期限沒有關系,僅僅按照剩余服務期限退還費用也不合理。”何海洋律師認為,這樣的約定存在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據了解,2024年9-10月,夏薇曾多次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有物文化,但皆以有物文化拒絕調解而告終。
有物文化公司注冊地市場監管局回復夏薇的短信顯示,有物文化向監管部門表示,投訴人(注:夏薇)未接受退費70000元的方案,該公司不再減免并拒絕調解,愿意按合同解決糾紛。但夏薇對《消費者報道》記者稱,從未收到有物文化有關退費及調解的溝通。目前,她正著手向有物文化提起民事訴訟。
(市場監管部門的回復 圖源:消費者供圖)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7月及8月,思藤咨詢、幸福有方先后成為廣東省心理咨詢師協會的副會長單位。一位不愿具名的消費者對《消費者報道》記者稱,其曾向該協會反映協會某副會長單位在提供情感咨詢服務中出現的低價引流、推銷高階服務等亂象,但未得到明確答復。
2025年2月13日,《消費者報道》記者再次就會員單位被投訴的運營不合規問題聯系了廣東省心理咨詢師協會,一位工作人員稱,將把所反映的問題反饋給幸福有方、思藤咨詢,若問題屬實,協會會考慮給二者整改。不過截至發稿,《消費者報道》記者未再收到后續反饋。
陳倩認為,應該從工商監管或立法方面著手整治行業亂象,而不是讓消費者成為能夠分辨各行各業中優劣商品的專家。“關鍵是讓行業環境變得更好,以讓消費者能夠安心的買到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顯然,對發展僅十幾年、規范化和專業化都有待強化的心理咨詢行業來說,前路仍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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