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在青島看到的自律挑戰室,是在一家對外營業的酒店里。新京報記者 隋坤 攝
“只需在指定房間里獨自生活一個月,就有機會撬動40萬元獎金。”你信不信?剛剛經歷了生意失敗的張有志信了。
據新京報報道,張有志于2024年9月底,從上海飛往成都參加某工作室的自律挑戰。他連續挑戰了7次,每次9000元報名費,一共待了20多天,挑戰全部失敗。最快的一次放下行李挑戰就失敗了。
報道中,與張有志有著相同經歷的人不在少數,他們本以為這是一場創富機會,后來才驚覺“像是一個圈套”。
自律挑戰,類似于此前的寂寞挑戰、隔離挑戰、禁閉挑戰等,這兩年悄然興起。但從相關報道可以發現,自律挑戰中沒有自律另說,但可以確定地說,這肯定是一門赤裸裸的生意。
商家是以高額獎金為誘餌,以看似客觀的合同約定,收割挑戰失敗者的報名費,實現其牟利的目的。
這類挑戰的問題在于,挑戰前商家與挑戰者簽訂了合同,約定了挑戰規則,而每次挑戰失敗,商家也都能根據合同找到充分理由。這讓不少挑戰失敗者認為是自己違反了規則,不夠“自律”,還老想著再來一次,進而陷入無數次的失敗之中。
先且不論此類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相關規則約定是否合理,單從這種自律挑戰的賺錢模式看,只有挑戰者輸,商家才能賺到錢,一旦挑戰者贏,其獲利將是報名費的數十倍。也就是說,商家本身就有阻礙挑戰者成功的利益沖動。
而合同規則恰恰又是商家制定的。制定規則的人想辦法用規則把挑戰者拉下馬,恐怕不是什么難事。所謂自律挑戰,壓根不是挑戰對規則的遵守程度,挑戰者博弈的對象不是自己、不是規則,而是制定規則的商家。
在此情況下,相關合同在細節之處的煩瑣規定,比如,有人因“揉眼3秒”失敗;有人因不小心露出肚皮失敗等,就不難理解了。甚至有的奇葩合同規定,讓人想起《第二十二條軍規》中的悖論:按規定行事的人,卻走向了違反規定的境地。
比如,報道提到,商家規定“每天24小時內可使用一次手機,北京時間10點到11點可使用手機3分鐘”,這其中就頗有些彎彎繞:挑戰者若第二天依然選擇在10點拿起手機,就會因為沒有超過24小時而挑戰失敗。
凡此種種,都說明這種自律挑戰本身的不靠譜。在規則制定者與規則遵守者雙方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指望商家能按“規則”割肉,并不現實。這層關系,相信不少人不是看不透,卻仍然前赴后繼,“過來人”勸都勸不住。
這一方面,當然與一些挑戰工作室善用網絡引流有關;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一些人將此看作賺錢捷徑,免不了懷有一種“以小博大”的賭徒心理。
據媒體報道,現在這種自律挑戰工作室正在全國各地“開花”。但在以往案例中,已有法院對類似挑戰協議中的挑戰規則,以“權利義務不對等”為由,判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這對相關工作室和從業人員也是個提醒:任何生意,都要守住法律底線,都需受到公序良俗約束,若總想著打法律的“擦邊球”,恐怕不是長久之計。作為挑戰者而言,尤其需清楚的是,這場博弈并不對稱,更無公平可言,其挑戰的所謂“規則”,解釋權在商家手中,沒必要冒險一試,成為“砧板魚肉”。
撰稿 / 新京報評論員 遲道華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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