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鐘源 北京報道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信托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構建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意見》提出,到2029年,信托業風險得到有效管控,業務轉型有序推進,機構經營更加穩健,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全過程監管持續加強,信托業高質量發展基礎不斷夯實。到2035年,基本形成堅守定位、治理完善、經營穩健、服務專業、監管有效的信托業新格局。
《意見》從推動信托業回歸本源、嚴格信托公司市場準入監管、加強信托公司持續監管、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范化解、協同推動信托業規范發展等方面提出多條意見。
具體來看,在監管方面,要全面加強準入管理。從嚴設定信托公司機構準入標準,嚴格實施業務準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整改或退出,積極有序推進行業減量提質。完善對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并嚴格審查。加強信托從業人員行為管理。
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對信托公司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實施穿透式審查,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成為信托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督促信托公司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建立股東、實際控制人“黑名單”制度。
嚴格關聯交易監管,落實關聯方名單制、信息披露和監管報告等要求,嚴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嚴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干涉信托公司獨立經營,嚴懲占用信托資金、轉移信托公司資產等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當行為。
要加強分級分類監管。動態優化監管評級要素,持續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嚴格落實信托產品適當性管理要求。規范銷售行為,嚴格代銷管理,嚴禁非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
要加強信托的設立、銷售、存續期管理、盡職履責、信息披露、到期清算等全流程監管,貫徹“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在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堅決打破剛性兌付。
此外,還要建立信托公司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風險預警流程。持續開展信托公司風險排查,實施年度風險評估,準確掌握風險底數,及時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加強信托資金來源和投向監測,強化對投向集中、風險較高、結構復雜、規模增長過快業務的監管。嚴密監測金融同業通道業務、非標資金池業務、房地產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領域信托業務風險。堅決清理金融同業通道業務、非標資金池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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