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監會今天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艷春表示,本次是證監會首次發布行政指導性案例,既是具象化展示近年來的監管執法成果,也是樹立執法“標桿”發揮示范引導作用,更是宣示資本市場嚴監嚴管的鮮明態度。具體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是體現“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從嚴基調。如指導性案例2號某公司、林某等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案,證監會用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的量罰空間,對發行人的欺詐發行等行為處以8,600萬元罰款,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對其董事長、實控人處以3,800萬元的罰款,較之舊法顯著提升了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指導性案例4號孟某某作為上市公司實控人,為避免承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底”責任,通過控制利好信息公告、推遲利空信息發布,配合交易推升股價,較之普通操縱行為隱蔽性更強,危害性更大,證監會對當事人罰沒合計2.26億元,對市場形成有力震懾。
二是體現精準追責、“過罰相當”的法治理念。如指導性案例1號某公司、劉某某等信息披露違法案,財務造假違法行為的發生,涉及多個環節“失守”,相關人員有的屬“主犯”,決策、指揮、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有的屬“明知”而放任不管,有的屬“疏忽”而怠于履責,主觀惡性與客觀行為均有所差異。證監會按照相關人員履職情況與信息披露違法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深度,將發揮主要作用的大股東、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關鍵少數”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雖未直接參與造假但怠于履責的“董監高”人員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處罰,既嚴懲“首惡”,又劃出責任梯度,體現“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三是體現嚴而有效、以案促治的執法導向。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運行的邏輯起點,也是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財務造假和虛假陳述本質是資產端欺詐,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本質是投資端欺詐,都會對市場誠信基礎造成侵蝕損害,打擊投資者信心,破壞市場生態,妨礙上市公司質量提升。4起案例分別涉及上市公司的發行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持續信息披露等不同環節,通過懲處違法,引導實控人、“董監高”人員、中介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等市場主體嚴守法律底線,誠實守信,以義取利,達到“以案促治”的執法效果。
(總臺央視記者 董彬 沙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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