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官網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民營企業座談會精神,進一步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更好服務科技創新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近日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吳清在北京召開專題座談會,與集成電路、新能源汽車、智能制造、新材料、商業航天、網絡經濟等不同領域的民營科技企業代表深入交流,充分聽取意見建議。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李超參加座談。
座談中,大家一致認為,黨中央高度重視和關心民營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進一步統一了各方思想,有力提振了民營企業發展信心。大家表示,隨著新“國九條”及“科創板八條”、“并購六條”、資本市場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等“1+N”政策體系持續落地見效,投資和融資更加協調的市場生態正在加快形成,各方預期明顯改善。資本市場作為支持科技創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平臺,在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服務經濟回升向好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同時,與會代表圍繞深化資本市場投融資綜合改革,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提出了具體建議,包括:改革優化股票發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等制度,進一步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提升投融資便利度和效率;進一步完善科技企業發現培育、識別篩選和IPO支持機制,增強對未盈利科技型企業發行上市的包容度,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制度規則;支持境外已上市科技企業回歸,優化上市公司結構,豐富優質投資標的;加大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力度,培育壯大長期投資力量;等等。
吳清強調,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既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快培育高質量上市公司和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著力點。證監會將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以深化資本市場投融資綜合改革為牽引,加快推進新一輪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尊重市場規律,切實提升資本市場的包容性、適應性,持續增強規則的透明度、可預期性,進一步完善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多層次市場服務體系,加力支持優質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民營科技企業作為民營經濟和新質生產力領域的優秀代表,希望大家堅定信心,保持愛拼才會贏的精氣神,以實際行動發揮好示范帶頭作用,積極利用資本市場轉型升級、做優做強,更好回報投資者,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積極貢獻力量。”吳清說。
夯實金融糾紛調解各項工作基礎 強化金融機構參與支持力度
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金融領域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意見》共7部分23條,涵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領域金融糾紛調解業務。《意見》指出,利用3年時間,夯實金融糾紛調解各項工作基礎,拓展金融糾紛調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整體效能,基本實現金融糾紛調解制度完備精細、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規范專業、金融糾紛調解渠道暢通高效、各方參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主動充分、人民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顯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期貨日報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提出,引導督促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一是強化金融機構參與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金融糾紛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參與金融糾紛調解,配合調解組織查明事實,并切實履行調解協議。各金融社會團體要督促會員機構參與調解機制并積極推薦優秀員工參與行業內調解員的選拔、履職。金融管理部門要將金融機構參與調解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體系或日常監管范圍。
二是健全金融機構內部保障體系。各金融機構要指定具體部門推進糾紛調解工作,將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本單位內部考核內容。探索將調解方式以適當形式納入產品及服務合同,幫助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預先知悉調解渠道。建立完善應調響應、調解權限動態授予和異地授權、解紛方案快速審批等機制。要認真研究吸納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調解建議,建立溯源整改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糾紛。
《意見》的制定發布,是金融領域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價值取向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金融領域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水平的現實需要,對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部門,推動《意見》各項要求落地實施,助力金融領域糾紛調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提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專業化法治化水平,為進一步健全金融領域社會治理體系、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新“國九條”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精神,進一步優化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壓實托管人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創新組織架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現行《辦法》為2020年7月10日中國證監會會同原銀保監會修訂發布,對豐富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并強化基金托管人責任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行業形勢、監管環境進一步變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一是基金托管行業集中趨勢明顯。二是部分機構在“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開展其他業務,背離了業務本源。三是部分托管機構“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四是市場化退出機制有待完善。
在上述背景下,本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嚴把準入、聚焦主業、壓實責任、推動創新”。現行《辦法》共六章43條,本次擬修訂25條,增加18條,修訂后共七章61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準入門檻。強化實質展業能力和合規風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領域具有較突出潛能、合規與風控能力優良的主體申請該項資格。
二是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在申請階段即要求申請人作出聚焦主責主業承諾;強化基金財產與其他托管財產的隔離。
三是壓實托管人責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驗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強化客戶及產品準入要求,避免“帶病托管”;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適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關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約定基金托管人無法完整、有效履職的監督方式;強化托管人報告義務、結算交收責任等。
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增加或者完善未實質展業、未持續符合準入條件、主動注銷等3種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進退有序的市場機制,同時細化托管人職責終止后的銜接安排。
五是允許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托管業務。允許托管業務居于行業前列的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開展托管業務,此外還應當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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