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立法僅對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做了原則性規定,而缺乏明確、具體的適用標準和操作程序。圖/IC photo
“2025年,最高檢將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據新京報報道,這是在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宮鳴透露的新動態。在未成年人犯罪形勢依然嚴峻的現實下,最高檢的表態備受社會關注。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立法機關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現實所作的立法調整,也是對民眾關切的回應。
同時,由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針對的是需要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又應格外審慎。立法審慎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實體上,降低刑事年齡只針對個別嚴重罪行,“開口”很??;二是程序上,必須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4件4人12至14周歲殺人、重傷害追究刑責案”。加上之后宣判的河北邯鄲初中生遇害案,法院至少已審結5起這類案件??梢钥隙?,它們無一例外經過了最高檢的核準追訴。
但公眾也有一種擔心,“有沒有該追究的未成年人沒被追究呢?”這樣一種擔心,并非出于對辦案機關的不信任,而是因為,立法僅對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做了原則性規定,而缺乏明確、具體的適用標準和操作程序。這不利于司法實踐操作,為司法不統一甚至放縱犯罪留下隱患。
在追訴標準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罪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犯罪后果(致人死亡,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方面的明確標準,還有“情節惡劣”的模糊要求;故意傷害罪,還要求“特別殘忍手段”。
但“情節惡劣”“特別殘忍”主觀判斷成分強,某一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否符合,不同辦案機關、不同辦案人員或有不同判斷。一旦標準不統一,就可能各行其是,導致司法不統一,放縱犯罪或者擴大打擊面。
而在核準追訴程序方面,最高檢核準追訴,以下級檢察機關逐級層報為前提。河北邯鄲初中生遇害案進展,就是經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檢核準追訴的。
但追訴標準不統一、層報程序不完善,可能導致的最壞結果是,某地發生了應予追訴的案件,但當地認為不應追訴,或者層報中某個環節認為不該追訴,報請核準“戛然而止”,最高檢對發生此案將一無所知。
所以,在程序上,必須完善層報程序,明確規定發生了怎樣的案件必須層報;某個環節認為不該追訴,可以保留意見,但仍需層報,不能“到此為止”。也許最終結果是最高檢不核準追訴,但不能讓案件在啟動之初或某個中間環節被“掐死”,最終“不為人知”。
必須強調的是,出現上述問題只是一種可能,但仍有必要未雨綢繆。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賦予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武器,必須用足、用準,力戒跑偏。
針對立法相對粗疏可能出現的問題,最高檢制定辦理相關案件的意見,明確核準追訴標準,完善核準追訴程序,可以精準懲治未成年人犯罪,實現不枉不縱。
未成年人犯罪現實仍嚴峻,一些人仍抱有“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管不到我頭上”的僥幸心理。對于潛在犯罪分子來說,核準追訴標準的明確,可以徹底打消其僥幸心理。從這個角度,最高檢制定相關意見,在實現更好打擊的同時,也有助于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預防。
當然,打擊和保護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明確追訴標準、完善核準追訴程序之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同樣巨大。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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