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工人在重慶宏鋼數控機床有限公司總裝車間作業。圖/新華社
據新華社報道,2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信春鷹作的關于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其中一項重要修改內容,即是增加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的規定。
近年來,圍繞支持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文件,相關體制機制不斷完善。這其中,正處于草案審議階段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工作,更是被賦予標志性意義。草案二審稿增加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的規定,再次釋放出強烈信號。
其實,這一修改內容并不突兀。從人大職責看,經濟工作監督一直是人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也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為一項事關全局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重要工作納入人大監督范疇,自然合乎人大對經濟工作的監督需要。
從執行上看,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也已有不錯的實踐探索。如2024年6月,國務院就委托相關部門負責人,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了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此外,地方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的做法,在不少地方也早有先例。
總體上看,將各級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寫入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一方面,更利于釋放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人大作用”。如除了發揮政策落地不走樣的監督作用,也更方便人大就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出更多高質量意見和建議。
另一方面,意味著圍繞各級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監督,將更加規范和有力。包括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后的實施情況,都將因此得到更完善的監督。
由此,也向各級政府傳遞出一種更明確的預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是道“必答題”,容不得馬虎和輕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還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從強化人大監督,到重申不能違法收費、“于法無據”罰款,有一條共同的主線,那就是突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嚴肅性和法治保障,為相關政策、法律的執行掃除更多的干擾因素和不確定性。
在前不久舉行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是當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凡是黨中央定了的就要堅決執行,不能打折扣。
而在立法中專門增加人大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監督,并將一些三令五申的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無疑將為一些已經確定的政策措施的“不打折扣”執行,提供更剛性的保障。
換言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內容越完善,對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監督越充分,各項政策、法規的執行越嚴格,越利于穩定社會預期、提振發展信心,讓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心無旁騖地大顯身手,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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