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常熟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案,認定原告林某對提示詞的修改以及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生成的平面圖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判決侵權方在其自媒體賬號連續三天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計1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被認定為作品的前提是體現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軟件Midjourney,通過多次輸入提示詞進行文生圖創作,生成了“夜晚東方明珠邊愛心氣球”的圖片,在迭代過程中利用圖片處理軟件進行數次手動修改,最終完成作品《伴心》,發布于其小紅書賬號,并在國家版權局對該作品進行了美術作品登記。
此后,某技術公司在自己的小紅書等賬號上多次發布愛心氣球模組安裝視頻及圖片,內容與《伴心》高度相似,僅長寬比、氣球表面文字、倒影對應的東方明珠等存在差異。另外,某房地產公司在微信推文中使用該圖片,并在商業區湖面建造了半個愛心氣球的立體裝置。林某認為其著作權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在小紅書上連續三日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據常熟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該案審理中,該院審查了案涉AI軟件用戶協議,明確用戶協議約定,使用軟件服務生產圖片作品的資產及其權利屬于用戶,并當庭登錄創作平臺,對登錄過程、用戶信息以及提示詞修改等圖片迭代過程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林某對提示詞的修改以及通過圖片處理軟件對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圖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兩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該圖片進行網絡傳播,構成侵權。同時,認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權限于該圖片,某房地產公司以“愛心”為基礎進行實體裝置設計、建造,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據介紹,該案為江蘇首例、全國第二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常熟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胡越表示,作為全國“AI版權圖片第二案”,該案的判決豐富了相關法律實踐和理論,強調了AI生成內容被認定為作品的前提是能體現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對創作者而言,判決明確了利用AI工具的創作在有創新性設計、表達的前提下,對作品擁有著作權。在“提示詞-算法模型-生成結果”的價值鏈條中,用戶從操作者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利于激發人們創作更多高質量、有創新性的作品。
專家:AI時代人類的角色或轉向“創作架構師”
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領域被廣泛應用,知識產權歸屬等法律問題成為熱點。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孫平表示,作為我國第二例AIGC著作權司法案例,本案具有重大學理和實踐意義。從《著作權法》維度看,通過對創作者的實際智力投入和作品獨創性的檢驗,進一步厘清了使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時,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的關鍵標準。從產業維度看,“過程控制+結果獨創”的雙重標準為AIGC驅動的新興創意產業提供了穩定的合規預期。
他表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技術創新與法律法規碰撞的縮影,在全球范圍內,從學界到司法與執法部門,以往多持“全有或全無”的二元立場,近年隨著生成式AI的普及,開始轉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譜式”認定標準。常熟法院將法律評價聚焦于人類在“提示詞設計-迭代調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通過審查用戶協議、操作日志和創作過程,確認林某對AI生成結果具有主導性控制與個性化表達,避免了將AI工具等同于傳統創作工具,又防止將模型貢獻與人類貢獻混為一談,為界定人機協同的創作層級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他認為,生成式AI的創作效能以指數級提升,人類的角色正從直接的創作者轉向“創作架構師”,通過策略性提示詞設計、多輪結果篩選和后期精修實現創造性控制。這種分工模式的流動性特征,要求法律放棄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機械堅持,轉而構建動態的權利分配機制。法院在認可AI工具用戶著作權主體地位的同時,明確將保護范圍限于平面圖片而非立體裝置,既體現了對創意表達與思想二分原則的堅守,也維護了技術工具在不同產業場景中的合理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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