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永加
唐代對市場的設置有較嚴格的規定,一般要在縣治以上的地方才允許設置,據《唐會要》載:“景龍元年十一月飭: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關于市的機構設置,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八月《州縣職員令》有明確規定:“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偽,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事;佐一人,史一人,師三人。”同時還規定:“中縣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不滿三千戶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具體來說,大都督府市令負責掌管市場內的交易活動,禁止和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全面管理市場事務;丞負責協助市令處理市場事務;佐和史則是輔助性工作人員。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唐朝廷對長安市場實行嚴格的管理,在太府寺之下,在東、西市中分別設立了市局與平準局等市場管理機構。市局又稱市蜀,設市令一人,市丞四人,“掌財貨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偽輕重”。平準局下設從七品下的平準令一人,從八品下的丞四人,主要負責官市交易,買進政府需要的物品,并將政府不需要的以及沒收的物品出售。顯然,為確保市場交易的公平順利,唐朝廷設置了較為完備的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唐朝廷還注重完善法律規定,確保老百姓放心消費,《唐律疏議》和《關市令》中都有對市場交易方面的明確規定。
市場管理事無巨細,消費者最關心的莫過商品是否缺斤短兩了,唐代也是如此。《關市令》規定:“諸以偽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狹不中量者,還主。”就是說,銷售假冒偽劣的,要沒收歸公;缺斤短兩的,或補齊或退貨。杜絕缺斤短兩還要管好度量器具,《關市令》規定要定期對度量衡器進行年檢:“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平校。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校,并印署,然后聽用。”看看規定的多詳細,度量衡器在每年八月份年檢蓋印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確了責任部門。另外,還規定了退貨制度,買貨三天內發現問題的無條件退貨,不退的可以向官府報案,官方核實后,會按律強令賣方退貨,并給予銷售者笞四十的懲處。
對于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唐律疏議》中也有所體現,如果出售假劣食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剩余的食品應立即焚毀,違者還將受到杖罰。而對于變質食品,《唐律疏議》規定,一旦食物變質,商家也必須銷毀,如因出售變質食品造成顧客傷害的,商家將受到徒一年刑罰,如致人死亡,會被處以死刑。可見,唐代銷售有害食品,處罰是相當嚴厲的。
為了防止制造和銷售偽劣商品,唐律還采取了嚴格落實官吏責任的做法,對“市及州縣官司知情”者,按同罪論處;即使不知情,也要酌情治罪,貪贓枉法者另論。這一規定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官吏對制造和銷售偽劣商品的庇護,同時也調動了地方官吏管理市場的積極性,大詩人白居易就曾審判過一起食物中毒案件。
白居易在地方上任縣令的時候,有個百姓吃了有毒脯肉身亡。接到報案后,白居易經調查發現,變質的脯肉不是飯店老板自己制作的,而是從別處購買的。白居易依據《唐律疏議》條款判決:飯店老板不知情沒有責任,追溯源頭,嚴懲了賣肉的人。
為了保證消費者權益,讓大家放心消費,宋朝廷也很重視市場的管理和監督。他們成立了行業協會,以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宋代的做法是: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并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這樣一來,對于市場商品交易的監督管理,就深入到了商戶中,讓他們自我監督、自我管理,達到很好的效果。
據《都城紀勝·諸行》載:“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為行,雖醫亦有職。醫克擇之差,占則與市肆當行同也。內亦有不當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飯行是也。”就是說,成立在政府注冊的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消費者如果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到行會進行投訴,在這里就可以得到處理。
在宋代,鹽、茶等商品具有特殊性,往往會由政府專營,對這些商品的質量管理更嚴格:凡客商將官鹽摻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地方充軍”,這就是說,對于制造、販賣假冒鹽、茶的,一經發現,要被處以杖八十或充軍等嚴厲懲罰。
藥品關乎生命安全,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代由政府管理的惠民局與和劑局專門負責制藥,凡是由他們出產的藥品,都會蓋上“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的專用印章,表明這是正品。
宋代還規定,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的,要嚴辦。同時還實行藥品屬地管理問責制,就是地方官員因管理不力,造成此類案件發生,地方官員要受到警告處分并延緩提拔。據南宋詩人劉克莊《后村集》記載:“惠民五局以偽藥給賣,詔監官管淇、陶大章、閭丘椅各鐫一官,藩師文展,磨勘二年。”這個記載是說,作為官方制藥機構,制售假劣藥,負責人會降職處理,或給予延遲兩年晉職的處分。
(本文作者為棗莊市臺兒莊區融媒體中心編審委員會編審、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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